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水土保持监理活动,强化资质动态监管,保障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监理活动的企业资质申请、批后动态核查、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动态监管遵循"预防为主、公正透明、信用引导、协同共治"的原则,实行资质条件维持与信用绩效联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企业应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人员、业绩和设备条件。其中:
甲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备15年以上相关工程建设经历,并持有一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主要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均不低于3年。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分类标准:
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业务;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业务;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土保持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动态积分机制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年度动态积分管理。信用评价指标包括:
基础信用:企业资质维持、人员履约、纳税记录等;业绩贡献:承接项目规模、监理成效、技术创新等;行为记录: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事故、违规处罚记录等。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按分数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与资质监管直接挂钩。未参加本市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将参照上年度同类型企业平均分进行赋分,确保公平竞争。
第八条企业信用积分实行动态调整:
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承担重点工程并评价优良的,按规定加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未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予以扣分直至降级处理。第四章 动态核查与问题处置
第九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资质条件符合性(技术人员在岗、社保缴纳、设备配置等);监理项目现场履职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与监理报告的一致性。第十条动态核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
AAA级企业,原则上每3年一次常规核查;A级与B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重点核查;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不间断专项检查。第十一条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置:
限期整改:资质条件短期不达标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资质降级:整改后仍不达标或多次违规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存在出租出借资质、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二条企业须配合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与验收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监理单位需据此调整监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在水土保持监理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严格实行"损害担责"原则,依法追究其防治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