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测绘条例》及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乙级资质审批及甲级资质初审工作。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做好辖区内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涵盖以下10个专业类别: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第五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乙级资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审批。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拥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 配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及设施;
4. 建立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具体专业类别的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配置等考核条件,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执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具体要求。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公开申请方式、条件、程序、期限及材料目录,并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受理和审查。
第九条审批程序包括材料受理、第三方机构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环节,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测绘单位应按规定接受资质巡查、质量监督、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测绘资质申请或使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审批机关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应用问题由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