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并及时支付;
(三)组织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三)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程序;
(四)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章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对施工作业活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依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九条对基坑开挖、高边坡施工、围堰工程、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实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在线监测、预警防控,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